法律咨询电话:0760-89820008 / 22111601
休息时间咨询电话:13380891378
刑事法律

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发布人:中山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8-06-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2004323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2004326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0441施行。)法释[2004]2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年6月10日《关于被告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投案自首的成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2004年3月26日
上一篇: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一篇: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