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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 发布人:中山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8-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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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0年7月27日起施行。)法释〔2000〕2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新高法〔1998〕193号《关于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 复
附:《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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