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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

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上)

发布人:中山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9-02-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1997129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自19971216公布起施行。)法释[1997])9
为正确理解、执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统一认定罪名,现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法分则中罪名规定如下: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102条      背叛国家罪
    第103条 第1款  分裂国家罪
          第2款  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104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105条 第1款  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2款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107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108条      投敌叛变罪
    第109条      叛逃罪
    第110条      间谍罪
    第111条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112条      资敌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4条、第115条 第1款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毒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5条 第2款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毒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
   第116条、第119条 第1款   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117条、第119条 第1款   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118条、第119条 第1款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19条 第2款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20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121条           劫持航空器罪
   第122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123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124条 第1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2款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125条 第1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2款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第126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127条 第1款、第2款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128条 第1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2款、第3款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129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130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131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132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133条         交通肇事罪
   第134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135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136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137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8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9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146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147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148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151条 第1款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第2款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第3款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第152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
   第153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155条 第(3)项 走私固定废物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158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159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160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第161条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第162条 妨害清算罪
  第163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第164条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第165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166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167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168条 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
  第169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第170条 伪造货币罪
  第171条 第1款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第2款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第172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173条 变造货币罪
  第174条 第1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第2款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第175条 高利转贷罪
  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178条 第1款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第2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179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180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181条 第1款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第2款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第182条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第186条 第1款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第2款 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187条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第188条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189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190条 逃汇罪
  第191条 洗钱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192条 集资诈骗罪
  第193条 贷款诈骗罪
  第194条 第1款票据诈骗罪
        第2款金融凭证诈骗罪
  第195条 信用证诈骗罪
  第196条 信用卡诈骗罪
  第197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第198条 保险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201条 偷税罪
  第202条 抗税罪
  第203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204条 第1款 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
  第206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208条 第1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209条 第1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
        第2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第3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4款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213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214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215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216条 假冒专利罪
  第217条 侵犯著作权罪
  第218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221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222条 虚假广告罪
  第223条 串通投标罪
  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
  第225条 非法经营罪
  第226条 强迫交易罪
  第227条 第1款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第2款 倒卖车票、船票罪
  第228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229条 第1款、第2款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第3款 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230条 逃避商检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232条 故意杀人罪
  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234条 故意伤害罪
  第235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236条 第1款 强奸罪
        第2款 奸淫幼女罪
  第237条 第1款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第3款猥亵儿童罪
  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
  第239条 绑架罪
  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241条 第1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242条 第2款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第243条 诬告陷害罪
  第244条 强迫职工劳动罪
  第245条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246条 侮辱罪
        诽谤罪
  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249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第250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第251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252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253条 第1款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第254条 报复陷害罪
  第255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第256条 破坏选举罪
  第257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258条 重婚罪
  第259条 第1款 破坏军婚罪
  第260条 虐待罪
  第261条 遗弃罪
  第262条 拐骗儿童罪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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