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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 发布人:中山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9-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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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法释〔2000〕19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一篇: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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