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 发布人:中山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9-06-06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200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法释[2005]10号)
为准确认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现对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解释如下: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200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法释〔2001〕17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明传〔2000〕38号《关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侵占本公司财物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此 复
-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 下一篇: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