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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

最高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发布人:中山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9-06-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2000627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2000630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078日起施行。)法释〔200015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娶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071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自2000721日起施行。)法释〔20002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65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退休后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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