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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一张支票引发的三场官司

发布人:中山律师网     发布时间:2022-04-01
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  周灿宇律师
 
       2021年1月底,做五金灯饰配件的甄某,辛苦打拼了一年,正准备回老家和家人欢度春节,却接到了来自法院工作人员的电话,告知他前来法院领取开庭传票。去到法院收到材料后,才知道自己开出的那张六万元的支票还是被人告了。他只得终止了回老家过春节的计划,走上了连续三场票据纠纷官司的应诉之路。

       甄某在对方提交的起诉状中发现,诉状中告他的原告是外地的一家办公家具公司,可他的支票开给的人是胡某,而上个月拿着这张支票找到他工厂找他要支票钱的人是本镇的涂某。胡某是经营喷漆厂的,为甄某的五金灯饰配件进行喷漆,2020年11月份,为支付胡某的加工款,甄某开具了一张六万元支票给胡某,但支票上记载的时间为2020年12月中旬。胡某于2020年12月初,因为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跑路了。这时,甄某才想起他在胡某处还有价值8万的五金件产品没有拿回来,现在对方人去楼空了,甄某为了避免支票款项损失,于是决定先向付款银行申请了支票挂失处理,第二天又向法院办理了公示催告程序。令他没有想到是,十天后涂某拿着那张支票找上了门,称胡某在跑路前用支票换现金的形式转到了他这里,支票到期后,去银行兑付时被告知挂失止付,要求甄某付款,甄某拒付,说自己也是受害人,双方协商不成,扬言都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涂某持票去法院,先终止了甄某的公示催告程序。当时为了进账方便,找到朋友开的家具公司代为进账兑付,现在只得以家具公司名义来起诉甄某了。家具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支票原件、退票证明、终止公示催告裁定书、涂某的银行卡明细清单等证据,另外还提供了涂某找甄某追讨支票款项时的电话录音。可法院后来判决下来了,以家具公司不是涉案支票的合法持有人,不享有相应的票据权利,驳回起诉请求。

       涂某实在是想不通,家具公司不是支票的合法人,那自己应该算是吧。于是只得重新起诉甄某。这次涂某自己做原告,提交给法院的证据除了上次官司的证据外,还提交了自己厂里文员小崔的证人证言和家具公司的证明,小崔的证人证言主要证实支票的前手胡某让她将该支票转交给涂某的事实,家具公司主要证实了先是代涂某将该支票进账兑付,未果后将支票退回给涂某的事实。涂某本以为这次官司赢定了,可等数月后法院判决下来,又让他傻了眼!竟然又败诉。法院以录音资料和小崔的证言并不足以证实涉案支票是涂某从胡某处合法取得的为由,再次驳回诉求。

       涂某不服,坚决上诉到中级法院。二审法院同样认为:涂某主张其从胡某处取得的涉案支票依据并支付了对价的证据不足,上诉理由不成立,其相应主张不予支持,原判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一张支票引发的持续将近一年的三场票据追索权官司终于落幕。
 
       案件后记:我国《票据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第三十一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涂某是否以合法方式取得涉案支票,是否享有相应的票据权利。涂某作为票据权利的请求方,应对自己的主张来举证证实。涂某通过现金换支票的方式,看似支付了相应对价给跑了路的胡某,还动用了录音和证人来证明,最终却得不到法院的认定和支持,关键在于其持有的甄某出具的支票,无法向法院提交证据证实其合法来源,故不享有相应的票据权利,导致三场官司均遭败诉。本案中甄某尽管侥幸赢了官司,但其做法并不可取,如果涂某将其收到的支票,通过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背书转让出去给了他人,作为出票人的他可能就难免付款之责。
 
作者: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
周灿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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