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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3月18日起严打社保“代缴”“挂靠”行为!

发布人:中山律师网     发布时间:2022-04-12
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   卢惠霞律师
 
       近年来,因公司为规避税款,个人为图方便等原因,社保“代缴”“挂靠”行为普遍存在,但这种便捷的行为往往伴随巨大风险:
 
       会导致个人信息被泄漏;若“代缴”“挂靠”公司跑路,会导致个人或公司财产受损;多花钱但并无实际性保障。
 
       为杜绝“代缴”“挂靠”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禁止“代缴”“挂靠”行为,该规于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该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个人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虚构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法条连接: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代缴”“挂靠”社保行为,根据该规定的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将面临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另外,企业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代买社保,除劳动管理风险外,还存在一定的刑事责任风险。企业虚构劳动关系,为非本企业人员缴纳社保后,如该人员有骗取医保待遇、生育津贴等社保待遇的行为,金额达到法律规定数额的,涉嫌诈骗犯罪;如企业协助有关人员取得相关社保待遇,也可能涉嫌诈骗犯罪。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条连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法律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按照诈骗公私财物行为定罪。
 
       最后,“代缴”“挂靠”行为也会影响个人征信,该规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将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法条连接: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因此,社保“代缴”“挂靠”均不靠谱,必须选择正规渠道办理参保缴费!而自由职业者等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本无需所谓的“挂靠”“代缴”!
 
 
作者: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
卢惠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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