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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面对疫情管控导致的合同违约,企业应如何应对?

发布人:中山律师网     发布时间:2022-12-02
        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从最初的武汉封城抗疫,到如今国内“动态清零”的长期防疫政策,不难预见新冠疫情突发性、定向性的小面积封控将在一定时间内常态化伴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同时也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因疫情管控导致物资紧缺、原材料成本上升、劳动力不足、无法顺利运输产品等将会导致企业面临大量的商业合同违约情况,为此企业应当如何减少“违约”与“被违约”风险呢?
1、对于正在磋商,尚未签订合同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由于合同尚未成立,因此磋商内容不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并无约束力,企业可根据疫情形势、双方履约能力等,综合考量是否继续签订合同,同时对于协议中的部分条款视情况作出调整,例如延长履行期限等。
2、合同签订生效,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企业需要充分考量本地的疫情形势、隔离措施、是否存在交通管制、员工到岗情况、产能等,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3、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但逾期履行的,企业客观上处于违约状态,应当尽快完成交付。若因疫情管控无法交付,应当向相对方出具书面说明,与对方协商延期履行合同,并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证据留存,防止后期出现违约的风险。
4、对于可能出现“被违约”的情形,可以要求合同相对方进一步提供担保,或采取逾期违约机制,解除合同或中止合同履行,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5、对于某些预估不到的风险,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或法务部门的风险防控功能,对企业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排查,作出处理预案。
 
林瑞玲 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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