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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购买保险要注意免责条款的“陷阱”

发布人:中山律师网     发布时间:2023-03-22
前言
        购买保险时,业务员一般告诉你,这保险有多好,保障有多高,但往往对什么情况下不赔就很少提起,更别说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明确说明的义务,再加上投保人的疏忽大意,很有可能导致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无法获得理赔。
 
基本案情
        梁某心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推荐下投保某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主被保险人为梁某心及其父母。保险期内梁某心的父亲梁某洪发生交通事故并经抢救无效最终逝世,梁某心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梁某洪在投保前已患有心脑血管疾病不属于保单约定的理赔范围为由,作出拒赔处理,并告知梁某心保险合同及相应的险种条款中已明确被保险人患有心脑血管疾病不属于保单约定的理赔范围。梁某心不认可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认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没有向其告知过被保险人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发生意外不赔的情况,也没有向她出示过相关的免责条款。为此,双方协商不成,梁某心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保险公司对其提前制作的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格式条款没有履行合理的提示、告知义务,业务员也没有对免责条款向梁某心进行特别告知,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向梁某洪的法定继承人梁某心、钟某兴、梁某明履行赔付义务,支付保险赔款50万元。
 
典型意义
        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且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业务员曾向梁某心进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因此保险公司败诉。
 
律师建议
1.购买保险时:要做到:一“看”(看具体险种、具体条款),二“问”(问清楚什情况下属于保险的保障范围、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拒赔),三“慎重”在未搞清楚的情况下要慎重在投保单、保险合同、变更文件上签字、盖章。
2、如果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赔怎么办:
出现事故或风险时,保险公司却把免责条款当“尚方宝剑”拒赔,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利用保险公司须履行注意提示义务的有利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已尽注意提示义务的证据,必要的情况下寻求专业律师协助索赔事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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