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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国家赔偿2012年标准
- 发布人:中山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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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北京5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29日)公布2012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62.65元,比上年增加20.32元。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今天(29日)公布的数据为162.65元。转发:中山律师网(http://www.zslawyer.cn)- 上一篇:劳动争议处理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研讨与典型案例评析高级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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