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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保安协同抢劫客户34万银行一审被判赔1万

发布人:中山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9-01-11

中山:保安协同抢劫客户34银行一审被判赔1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8日08:05 
 来源:南方日报 转载(有摘录):中山律师网(www.zslawyer.cn
  
   中山市聚丰园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丰园”)起诉中山市邮政储蓄银行的一纸状书,将两年前的“3·4”特大抢劫案再次推向风口浪尖。据了解,该抢劫案告破后,警方追回16.62万元款项,仍有17.7万余元未能追回;为此,聚丰园认为邮政储蓄银行方面存在未尽保密义务、疏于防范等过错,要求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该案的关键在于邮储银行板芙支行是否已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邮储银行板芙支行在整个事件中所应承担的责任较小,且部分赃款已被追回。又基于聚丰园公司选择的是合同之诉,邮储银行板芙支行应先向聚丰园公司赔偿,后再向直接侵权人进行追偿。昨日,中山市第一法院遂作出判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板芙支行赔偿聚丰园1万元。
  银行门口被抢34万元
  2009年3月4日下午,在发生那个惊天动地的抢劫大案之前,这不过是一个再平常不过的日子。
  当天下午3时许,板芙镇邮政储蓄所门口。聚丰园粮油公司员工邱立华和李明将车子缓缓停下,准备将旅行袋中的34余万元存进邮政储蓄账户。下车后,李明提着装有现金的旅行袋,朝邮政储蓄所走去。就在进入银行大门时,一把92式手枪逼近了他,手中的旅行袋遭抢。这时,邱立华见状立即上前争夺,其中一名疑犯吕某朝天花板开枪恐吓二人,并趁机抢走旅行袋。后吕某坐上同伙库某的摩托车逃离现场。
  这就是震惊全市的2009年“3·4”特大抢劫案,不少当时的目击者对此还历历在目。不久,参与此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被告库某、吕某、李某、王某犯抢劫罪,被告朱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分别判刑。公安机关共追赃16.62万元,但仍有17.7万余元未能追回。
  案后,受害人邱立华才知道那把“92式”是仿造手枪,当天劫匪在邮政储蓄门口等候了1个多小时,同时他也知道了,在发生抢劫案之前,邮政储蓄所的保安队长王某为劫匪提供了自己的详细信息。
  银行保安队长协同作案
  原来,在该银行任保安队长的王某发现聚丰园公司员工邱立华几乎每天携带大量现金到银行办理业务,即将此事告知李某,李某又将此事告知库某。随后,库某同李某、王某密谋抢劫邱立华,库某向王某详细了解了邱立华来办理业务的具体情况,并和李某交待王某多留意一下邱立华的情况。
  而库某还纠集吕某参与作案,与其多次到邮储银行板芙支行“踩点”,暗中观察邱立华来办理业务的情况。为顺利作案,库某从朱某处取得一支仿制92式手枪及子弹5发,交给吕某让其在抢劫中备用。李某、王某亦到邱立华经营的米厂附近“踩点”,王某还多次将邱立华来办理业务的情况告知李某。此后,王某又陆续向库某提供了邱立华的存钱时间、汽车型号及车牌号码等信息,为库某实施抢劫提供便利。
  据悉,在库某抢劫得逞后,提供信息的王某得到了1万元的“封口费”;而王某还继续回到银行上班,直至案件告破,民警在他的出租屋内将其抓获。2010年,经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主犯库某被判无期徒刑,同案犯王某则获刑8年。
  银行称“原告有重大过错”
  案发后,警方追回16.62万元赃款,尚有17.73万元至今未能追回。由于该邮储银行的保安队长透露了邱立华的相关信息并参与了抢劫。为此,聚丰园以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未能追回的17.73万元及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邮储银行板芙支行答辩称,在邮储银行板芙支行开户系“李某香”而非“聚丰园”,即与银行建立储蓄关系的是“李某香”,原告起诉属主体不适格。同时,该银行还认为,原告自身有重大过错,原告作为一个企业经营,资金进出没有进入公司的开户账号,而且大量的现金进出没有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完成,导致了抢劫事件的发生。
  此外,该银行还辩称,受害人邱立华带着30万元现金还没有进入银行的营业场所,其是在门口被抢的,双方尚未建立储蓄合同关系。而涉及参与犯罪的王某是邮政局聘请的保安,且其在抢劫当天没有当班,其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其行为是个人行为,非职务行为,个人行为应该由个人承担责任。
  而该银行辩护律师认为,受害人邱立华每天到银行存大量现金,并曾给值班保安发放大米和红包,这是一种高调炫富行为,同时也是在“诱发犯罪”。对于被告方的这一指责,聚丰园在庭上明确表示,这是“无稽之谈”。
  银行一审被判担责
  据悉,由于案发后,原告、被告均称自己有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由于案发地点在营业厅外的走廊上,邮储银行认为双方没有形成服务合同关系。
  法院则认为,走廊不同于营业大厅,但邮储银行板芙支行作为规模较大的银行网点,服务对象经常携带大量现金出入,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空间上予以适当延伸,不能仅局限于其封闭的营业大厅内。
  而且,邮储银行保安员参与抢劫行动未能完全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聚丰园公司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法院认为,考虑到本案是因为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造成聚丰园受损,银行只承担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相应的赔偿责任,案发地点是营业大厅以外的场所,银行在整个事件中所应承担的责任较小,且部分赃款已被追回。
  昨天,第一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邮储银行板芙支行赔偿聚丰园1万元。又基于聚丰园选择的是合同之诉,邮储银行板芙支行应先向聚丰园赔偿,后再向直接侵权人进行追偿。而宣判后,是否提起上诉,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正在考虑中。
  (本文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胡明 罗丽娟 周祖龙 黄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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