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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在我国实行陪审团制度

发布人:中山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9-06-08
编号:E政案第6246号
案由(提案主题):建议在我国实行陪审团制度
提案类别:时政类
主办(上报部门):中央政法委员会
协办: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案人: 天平与剑 政治面貌:民建会员
内容:2009年,我国河南省开始实施人民陪审团制度,至今试点已经一年多,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达到了“案结事了”、让人民满意的试点目的。据《法制日报》报道:试点陪审团制度一年多以来……河南省通过人民陪审团制度审理刑事案件107起,无一起出现信访告状现象,实现了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目的。其中的科学原理在于:在由陪审团参审的案件中,无论法庭最终如何判决,因对判决不服而“缠讼”或者实施涉诉信访者的数量都会远低于非陪审团参审的案件。导致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观原因是心理因素:败诉方基于“是非已有公论”的心理认同而难以产生上诉、信访的内在动机——因对法院与法官的不信任而上访;导致出现这一现象的客观原因是政治风险转移——在陪审团参审的案件中,法官或者法院有效地转移了案件裁断的政治风险,使败诉方难以找到明确的“攻击目标”。但是,假如法庭不加说明地拒绝陪审团意见,将会导致涉诉上访的增加。

在我国,实行陪审团制度至少有以下好处:

——陪审团是随机组建的,这使得陪审团成员“来不及受贿”,从而可以防止腐败和司法不公。

——经过陪审团裁断的案件是当庭宣判的,这又使得职业法官“来不及受贿”。

——陪审团成员的组成是开放的、回避的,这保证了当事人对陪审团成员的“无利害关系”信任。

——陪审团的成员一般都是“法盲”,这就构成了“同侪认同”(基于同等的平民身份、“法盲”身份而导致的认同),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当事人对法律本身的不信任。

更加重要的是,陪审团对案件的裁断是建立在良心和道德基础之上的“自由心证”的,这更增加了当事人出于内心自省、忏悔等心理动因认同陪审团裁断的可能性。

在由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陪审团成员对证据的判断是基于自身的良知和生活经验的,换一句话说,陪审团中的“法盲”对于证据的判定基础是“自由心证”,而职业法官则主要倾向于“法定证据”。在这里,所谓“自由”,是指陪审团成员在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依据“良心”和“理性”的启示,不受任何限制和束缚——这种“良心”和“理性”与当事人的“良心”和“理性”是同步的。所谓“心证”,即指陪审团成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信念。而这种“心证”达到深信不疑或排除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便成为“确信”。这种由自由判断证据所形成的“内心确信”被认为是一种理性状态,是陪审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综上,通过上述论证,我的结论是:首先,从外在方面看,陪审团组建的随机性、裁断的当场性促进了当事人对陪审团和法庭的信任;其次,从内在方面看,陪审团的自由心证或者“论心定罪”促进了当事人的内省与忏悔。总之,在上述两种心理效应下,陪审团参审促进了当事人的心理认同,这一心理认同将决定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结果的“心服口服”,直接决定当事人选择作出放弃上诉、缠讼和“信访”的决定。但是,假如法院不是当庭采纳陪审团意见、也不当庭裁断,将会加大当事人的不信任,有可能导致更大的“心理不认同”,从而加大当事人上诉、缠讼乃至信访的可能性。

另外,陪审团是转移司法政治风险的最好方式



首先,任何当事人都可以将自己案件的一切挫折和损失都归罪于法官,却无法将这种责任施加到陪审团的全体成员头上的。其中最主要原因就是,陪审团是基于良心和道德对他的案件进行裁断的——在任何社会中,道德和良心都对人的内心有着强大的影响和说服的能力。一个罪犯可以铤而走险、甚至杀人越货,但是他或者她还是有自己内心的道德考量的(盗亦有道),因此,一些社会公认的道德、良心对任何人的内心的制约性让理亏的败诉当事人不但“心服口服”,而且无从对陪审团产生敌视与仇恨。

其次,就中外陪审团裁断的事实来看,在刑事案件中,往往多数陪审团成员出于“同情弱者”的心态,倾向于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裁断;在民事案件中,往往也能作出对遭受经济损失的当事人有利的判断。因此,多数当事人出于对自己作出有利裁判的陪审团的感激之情不会产生不满情绪。即使是少数对案件结果不满的当事人,也会受到陪审团的这种同情心的影响,从而表示尊重或者理解陪审团的裁断结论,他们选择上诉、缠讼乃至信访的概率也很低。

最后,更加重要的是,陪审团是随机性组建的,其成员是临时产生的,一旦作出裁定,陪审团就自动解散,成员星散四走。即使当事人对陪审团的裁断有所不满,也失去了“政治攻击”的靶子和目标。当事人完全有可能针对真名实姓的法官进行上访并要求追究法官的责任,但是,当事人是完全无法对随机组建的“平民陪审团”进行上访、要求追究普通平民的法律责任的。


总之,由陪审团参加的诉讼,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了民主进步,满足了参审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愿望和诉求,其民主化的程度要高于“法庭之外的民主”。在整个审判过程中,陪审团对案件的法官的实质性裁断产生了直接影响,这种影响也扩展到了案件的当事人,尤其是败诉的原告,使得原被告双方基本上都能理解并接受法院的判决,基本上能实现“案结事了”的效果和作用。

因此,我建议在我国实行陪审团审判制度

建议:一、尽快由中央政法委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召集河南省高级法院、法学专家学者进行论证,在年内制定《关于对重大疑难案件试点陪审团审判的若干指导意见》,对即将推广的陪审团试点制定初步的规范。
二、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在河南省召开陪审团审判现场经验交流暨《关于对重大疑难案件试点陪审团审判的若干指导意见》研讨会,由各省级法院领导参加,集思广益,形成被各地法院接受的《关于对重大疑难案件试点陪审团审判的若干指导意见》。
三、从2011年元旦开始,正式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推广试点陪审团审判。
四、在修订刑事诉讼法时优先考虑陪审团制度的相关规定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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