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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转移财产2万元,要按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刑
- 发布人:中山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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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转移财产2万元,要按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刑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日前,广东省公检法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粤高法发〔2018〕3号,2018年9月12日印发,以下称《规范指引》),《规范指引》明确规定以下情形可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刑事责任:
1.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达2万元(单位达20万元)以上的;
2. 被执行人以低于市场价値50%以上的低价转让财产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罚款或者司法拘留等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6.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经采取罚款或者司法拘留等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7.伪造、 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组织他人作证,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10.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11.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12.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1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4.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5.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6.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17.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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