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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决书

代陌生人收货,换来12年刑期

发布人:中山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9-01-25
---代人收货风险大

作者饶宇鹏律师(广东展法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电话13590841801,07602211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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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本案被告人梁某某,男,46岁,汉族,广东省中山市人,平时以跑“黑出租”为生。
2013821日上午9时许,梁某某驾驶粤T130XXX号牌小汽车到中山市民众镇民众市场车客,遇到新认识的客人“辉仔”(身份不详,在逃),“辉仔”提出给梁某某人民币150元的报酬,要求他到中山市105国道南区城南六路北台桥路段帮其取回一包货物,梁某某于是驾车来到上述地点,并取回货物返回中山市民众镇,途径中山市105国道板芙四海百货路段时被巡逻的交警盘查后被带回交警大队。同时上午10时许,梁某某在交警大队被闻讯赶来的公安刑警抓获,并当场从梁某某身上缴获货物一包,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为50.05克。找中山律师,请到中山律师网http//www.zslawyer.cn
 
【法院判决】
本案经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某明知该货物为毒品,还进行运输,数量达50.05克,已构成运输毒品,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梁某某是否知道运输的货物是毒品。那么我国法律对“是否明知”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关于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认知的认定问题。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法院认为150元报酬超出正常范畴,故认定其为明知,从而做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中山律师(中山律师网http//www.zslawyer.cn)饶宇鹏提醒你:代他人收取货物存在很大法律风险!
现在的社会毒品十分泛滥,大家在待人接物应十分小心,不应轻易为陌生人代运、代收物品,尤其是在他人许予不正常的报酬时应更加小心。如在特殊情况下必须这样做,也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进行录音录像,保存证据或者请附近保安等人作证,做到万无一失,否则很容易掉入毒品犯罪的陷阱。
 
 
作者简介饶宇鹏律师(执业证号:14420200210365217),广东展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工作电话:13590841801,QQ:2257830010,饶宇鹏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十多年,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办理刑事案件,民事侵权案件,经办的案子均取得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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