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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全国首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决的合法性
- 发布人:中山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8-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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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中山律师吴崇岳
2010年1月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宣布,珠海市香洲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周建平在广州市成立广州市华探调查有限公司,违反规定非法获取他人电话清单、手机清单和人员资料。同年12月,周建平以每份1200元或150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向诈骗团伙出售了14份电话清单,从中获利1.6万元。根据周建平提供的电话清单,诈骗团伙在2008年10月至2009年2月19日期间,分别冒充珠海市霍副市长、恩平市委书记、深圳市宝安区消防中队队长、佛山市纪委书记等人以急需用钱为由对其亲友进行电话诈骗,共非法敛财近九十万元。
日前,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以周建平向诈骗团伙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资料为由,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周建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据介绍,周建平是国内被法院以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以上均据据2010年1月4日《广州日报》)。
根据《广州日报》披露的情节,周的“罪行”是:一、2008年11月,“违反规定非法获取他人电话清单、手机清单和人员资料”;二、2008年12月,“向诈骗团伙提供14位领导的电话号码及通话清单,从中获利1.6万元”。
如果上述报载内容属实,则本律师认为:周建平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违法了《刑法》规定的“罪行法定”之基本原则。
众所周知,我国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没有“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直到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才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才将“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也就是说,在2009年2月28日之前,“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而周“非法获取他人电话清单、手机清单和人员资料”以及“非法出售他人电话号码、电话清单”的行为,都发生在2008年。
2009年2月28日才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又怎么能够管到周建平在2008年所犯的“罪行”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条就是我们常说的“罪行法定原则”,也即“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作为犯罪来处罚。”
刑法是没有溯及力的,是不能追究既往的。我们不能以现在的刑法规定,来认定以前发生的行为为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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