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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中山律师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逐条表决

发布人:中山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8-10-25



中山律师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逐条表决
作者:中山律师 吴崇岳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2639票赞成160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刑诉法修正草案。其中,备受争议的第73条有关秘密拘捕的条款也一并跟着通过了。
中山律师 吴崇岳认为:对法律条文的修改,尤其是对涉及到基本人权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某些条款引起广泛争议情形下,不应对法律草案或法律修改草案的全部条款作一次性投票表决,而应该交由人大代表对法律草案中的法律条款逐条进行投票表决,每个法律条款均需过半数代表同意方能通过,未能得到过半数赞成票的法律条款,不得通过,不得作为法律。
顾忌到如将所有法律草案或法律修改草案都进行逐条表决,程序太复杂、表决时间也过长,那也可以设置一项前置表决:由人大会议对法律草案是否需要进行逐条投票表决进行投票,如超半数代表认为需要进行逐条投票表决,则该法律草案应进行逐条投票表决。反之,则可进行整个法律草案一并表决。
中山律师吴崇岳相信:如果对争议非常大的法律草案(或修改草案)进行逐条表决,将极大的提高法律条文的质量,某些富有争议的条款如本次刑诉法修正案第73条,很大可能不能通过。
 
附:刑诉法修正案底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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