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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手握借条追债,法院判决无需偿还

发布人:中山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9-11-20
手握借条追债,法院判决无需偿还
撰写:吴崇岳(中山律师)   单位: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面)
工作手机:13380891378,0760-22111601中山律师网http://www.zslawyer.cn
[提示]写了借条是不是就一定要还款?借条要怎么写才有效?借款给他人要注意哪些问题?近日,中山律师吴崇岳、冯明根成功办理了一起借款纠纷,“债权人”手持“欠债人”亲笔签名的35张借条起诉,法院却判决“欠债人”不需要偿还本金及利息达98万元的“借款”。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请看下文:
 
一、4个月“借钱”35次,频繁“借钱”为哪般?
2013年12月,黄某一纸诉状把朋友吕某夫妇俩告上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吕某夫妇偿还借款及利息共98万元(其中本金68万元,利息30万元)。黄某称,吕某因经营脚轮公司资金困难,在2011年10月20日至2012年2月4日期间共35次向其借款,借款总金额达68万元。为证明其说法,黄某向法院提交了吕某签名的借款合同35份。吕某则辩称,这68万是他向黄某购买地下六合彩所欠的赌资。
 
二、68万“欠款”是赌债?代理律师抽丝剥茧寻疑点
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中山律师事务所)吴崇岳律师冯明根律师作为吕某夫妇的代理人,认为,黄某提供的35张借条疑点重重:
1、吕某所经营的脚轮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23日,而黄某所声称的借款时间发生在2011年10月20日至2012年2月4日期间,最后一次“借款”发生7个月后脚轮公司才成立,故吕某夫妇不可能因经营脚轮公司而向黄某借款;
2、黄某提供的借款合同显示,吕某在短短4个月内向黄某“借款”35次,数额高达68万,不合常理;
3、黄某声称所有借款均以现金方式交付,数额高达68万元、借款次数达35次的借款,却没有一笔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的,显然不合情理;
4、在吕某未归还前一笔借款的情况下,黄某仍然继续“借款” 给吕某,旧债未还再借新款,不合常理;
5、短短4个月内,吕某频繁向黄某“借款”,有时甚至一天“借款”两笔,不符合生活常识;
6、借款合同中,存在多种笔迹,且形成时间显然不同。甚至有的借款合同中下方已经注明无需支付利息,但主文上方中却又填写了“按银行利率4倍计算”,很显然,借款合同很多内容为事后添加及伪造的;
7、黄某提供之银行账户可以证实,其银行账户最高余额仅为45494.38元,且仅保持了两天后其账户余额就降至494.38元。此亦可说明黄某并无稳定的巨额的收入来源及雄厚的资金实力,并无出借六十余万元吕某的经济实力。
中山律师吴崇岳冯明根认为,以上疑点足以说明,吕某关于该68万“借款”系其向黄某购买地下六合彩所欠的赌资之说法,真实可信。
 
三、债主说法漏洞百出,法院判决98万无需偿还
根据双方的称述和辩解,法院审查发现,35份借款单除了第一份是手写,其余34份均是预先打印好的合同格式,只有借款人、金额等要素是留空手写填写。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杨靖华法官询问黄某时,发现他的回答常常前后矛盾。对借款合同的签订地点,黄某先是称借款单在他家签订,后又改称有的在吕某家签订;对签订合同时在场人员,黄某先是称他妻子不在场,吕某妻子有时候在场;对借款合同中手写的利率部分字迹,黄某称是他写的,法院要求黄某当面书写利率等文字,其字迹却和借款单上明显不同。在法官追问下,黄某又辩称这应是妻子写的,但在之前的询问中其又称借款单签订时其妻并不在场,前后回答出现多处矛盾。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真实的借贷关系,不可能出现如此密度频繁的借款,且均是小额的借款情况。在借款中,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为出借人最关心的事项,黄某在前债未清而频频再次出借款项,与常理不符。此外,这些款项的出借时间也和脚轮公司的成立时间相差甚远。又因黄某对借款合同形成过程的陈述自相矛盾、错漏百出,法院认为这些借款合同明显不能反映客观真实,因此采信了吕某所称涉案债务为赌债的辩解,并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支招:借钱给他人,三招保护好自己
近年来,随着私营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纠纷越来越多,法院审判标准也越来越严格,仅凭一张借条起诉未必能胜诉。债权人怎样才能出借款项的时候充分保护自己的利益呢?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吴崇岳律师(中山律师)为你支招:
第一招:书面借条、最好有担保
出借款项,应要求借款人书写书面的借条(碍于情面不要求对方书写借条,一旦发生纠纷对方否认,出借人可能就会“有理说不清”)。此外,最好要有担保人担保签名
第二招:借条内容要完备
一份完善的借条,要注明借款用途(注意如为非法用途,出借人的债权也将不受法律保护)、借款时间、借款人收到的款项数额、借款币种、出借方式(现金或转账)、还款期限、利息、出借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借款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担保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如有担保人)、借条签署地、法院管辖地等内容。
第三招:保留凭证、注意细节
1、银行转账,保留转账凭条。对于金额较大的借款需要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至借款人账户(一般建议五万元以上宜采用转账方式),保留转账凭条。
2、用墨水笔书写借条,签名处捺手印。圆珠笔笔迹不能长久保存,亦往往无法鉴定;复写纸上书写的借条在法律上属于复印件,需要有其他证据佐证;签名笔迹鉴定费用高、准确率达不到90%,且难以排除签名人故意不按平时的书写习惯签名;按手印不规范(比如按手印时移动)导致指纹模糊或不全,导致无法鉴定指纹……这些都是应该注意的。
特别提醒:如果是手写借条,建议借条全部内容都由借款人(债务人)亲笔手写,切记不要由出借人(债权人)手写后交借款人签名。
3、复印借款人的身份证件,并由借款人在身份证上签名。
4、注意时效、把握两年。《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因此,应在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的2年内起诉。
 
五、相关司法解释及意见(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
3、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17、18号):“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的能力,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对于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借贷案件中借款人抗辩系赌债的举证责任分配借款人抗辩债务因赌博而产生,或抗辩出借人明知所借款项用于赌博的,应首先查明借款交付事实。在出借人有证据证明交付事实的情况下,原则上由债务人对存在上述抗辩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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