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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劳动者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比赛等活动受伤属于工伤

发布人:中山律师网     发布时间:2020-06-12
2014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工伤认定问题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一、劳动者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如体育比赛等)受伤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2、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3、工作时间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4、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二、劳动者外出学习开会受伤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需要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受指派在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受伤属于工伤。
 
三、劳动者上下班途中买菜、接送孩子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如要认定为工伤,仍需满足以下要求:
①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内。如果职工在上下班的时间段里提早点一点或推迟一点,一般被认为是具有合理性的。但如果职工擅自提前下班,或私自外出将不会被认定是在合理的时间内。
②须是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上。
根据本条规定,职工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或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并在这些路线上接送孩子、买菜,买日常生活用品,都会认定为是合理路线。
③需发生交通事故,且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
如发生交通事故后备交警部门认定为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如在上下班途中与他人发生口角被他人打伤或自己步行跌倒摔伤等则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四、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后即使对方已经赔偿,劳动者仍可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职工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应予扣除,不能要求社保部门或用人单位重复支付。

本文系广东 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吴崇岳律师、谢晓翠律师原创,法律咨询电话13380891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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