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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企业哪些行为会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有什么后果

发布人:中山律师网     发布时间:2020-07-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已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政府的社会诚信体系正在建立并逐步完善,具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可能在未来经营中,面临着举步为艰、寸步难行的境地。对于信用良好的企业,政府会在一些政策上予以支持和政策倾斜,信用好的企业可以得到更好的发展。
 
一、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行为
根据《办法》规定,以下十种情形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后果
《办法》规定,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一般惩戒和联合惩戒:
(一)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
(四)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六)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联合惩戒对企业实际运营中的影响比较大。如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38个部门于2015年9月14日联合签署了《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并于2015年11月10日正式对外公布。该《备忘录》涉及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影、出版在内的30多个领域。在建立了黑名单制度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进入黑名单的企业采取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方面的限制,也可以联合其他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限制失信企业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融资授信、限制参与政府采购、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等。对于企业而言,《办法》的出台对企业信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更加注意避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否则一旦被列入黑名单,企业将可能面临各部门的联合惩戒,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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