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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货不对板,退货赔偿!

发布人:中山律师网     发布时间:2020-09-23
【案情介绍】
      李先生是浙江省玉环县的一个灯饰店的老板,2005年4月的一天,他来到中山美丽丽灯饰公司设在古镇的门市部,经过一番精挑细选和讨价还价,李先生在美丽丽灯饰公司门市部订购了各种时髦新潮的灯饰,并当即支付了定金100元,几日后,又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货款。李先生在收到美丽丽灯饰公司托运过来的货物后,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的质量、品名、款式完全不同,而且全部货物都是已淘汰的过时款式。李先生立即与美丽丽灯饰公司交涉,并将货物退回。但美丽丽灯饰公司却以李先生购货的目的是企图仿制其产品为由拒不退款。无奈之下,李先生只有委托律师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李先生与美丽丽灯饰公司的买卖合同,责令美丽丽灯饰公司立即收回货物返还货款17410元、赔偿货物运费600元,并承担本案730元的诉讼费。
审理法官在庭审时对灯饰实物进行了开箱查验,发现灯饰型号有严重的涂改,且内包装实际灯饰型号与订货单约定的型号不相符。法院认为:美丽丽灯饰公司收到货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符合约定的灯饰,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美丽丽灯饰公司应承担返还货款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最后全部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否则需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李先生向美丽丽灯饰公司订购了一批时髦灯具,并支付了全部货款,但美丽丽灯饰公司却在发货时,采取“狸猫换太子”之计,将已经淘汰的、已经是过时款式的灯具发给李先生,企图牟取不当利益。美丽丽灯饰公司不讲诚信的行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法律链接】
《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启示】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口头合同简便易行,但是,“口说无凭”,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往往容易发生纠纷,在发生纠纷时又往往不易分清责任,而书面合同就完全避免了这个缺陷。本案的李先生在订购单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品名、款式、规格、数量等,与美丽丽公司发生纠纷后,该订购单 就成了最有力的证据。因此,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这样,才能避免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文中人物及公司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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