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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成功案例

强奸醉酒女同事男子获刑三年半

发布人:中山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8-12-27


强奸醉酒女同事男子获刑三年半
 
来源:2014年10月28日《中山日报》A6版
 
被告人称系女方同意所为,庭审时就七大焦点展开辩论
 
孙某某和女同事杨某某一起宵夜喝酒,在送杨某某回宿舍后和其发生性行为。事后,杨某某告其强奸。虽然孙某某称是杨某某自愿的,辩护人也为其做了无罪辩护,但一审法院根据诸多证据的相互印证,以强奸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案情回放
送醉酒女同事回宿舍后发生关系
  孙某某和受害人杨某某(案发时16周岁)都是古镇某KTV 的工作人员。按照杨某某的说法,去年10月15日凌晨2时许,她和孙某某及几个同事一起到该镇的一家烤鱼粥店吃夜宵。由于她刚刚和男友吵了架心情不好,其间喝了很多红酒。到了凌晨3时30分左右,孙某某驾车送走几个同事后,又驾车带着她去古镇外海大桥一个大排档见了赵某某,然后带着她去了古镇渔民码头三楼的一间休息室。
  “他答应让我独处。我进入休息室躺下,迷糊中感觉孙某某已关门出去。不久,我感觉腹部很痒,看见自己的衣服已被脱光,孙某某赤裸着趴在我身上,我因喝酒过多无力推开他……但孙某某不予理会。”杨某某说。
孙某某承认与杨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但是认为这是杨某某“自愿”的。孙某某说,杨某某入职该工作单位,是由他介绍的。但是,平时他们的接触并不多。案发当晚,他已把杨某某送到了宿舍附近,但杨某某说还要到宿舍边上的小卖部买酒喝,他不放心才把她送到酒店员工宿舍的。进入酒店后,杨某某自己脱了外套跟短裙,还抱着他哭诉,甚至接吻,他便在半推半就中自然地与杨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庭审焦点
辩护人指出七大疑点做无罪辩护
  今年8月14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受害人杨某某出席当天的庭审,法院还邀请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参加了庭审。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和孙某某的辩护人、广东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饶宇鹏之间发生了尖锐的分歧。
  ●焦点一:被害人的陈述是否合法有效?
  公诉人首先向法庭出具被害人的陈述,并当庭对被害人进行了发问,以证明孙某某犯有强奸罪,应依法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则对这些证据的合法性予以否认。
  辩护人指出,对杨某某所做的三份询问笔录显示,杨某某属未成年人,做笔记时均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虽然第一份笔记提到有其“表姐”陪同,但并未查清其“表姐”身份,是否确实是杨某某的成年亲属;其次,其“表姐”也未在笔记中签名,不证明其是否全程参与笔录的制作过程,且无女工作人员在场。这已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之规定,属非法证据,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应依法予以排除。
  ●焦点二:为何审讯笔录与录像中的询问内容不一致?
  辩护人还指出,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笔录与审讯录像的内容不一致,不是原话记录,存在凭想象任意添加的情况。
  ●焦点三:为何证人笔录中所留电话号码是被害人的?
  公诉人出具的证人赵某某证言是:凌晨5时许,杨某某称遭孙某某强奸。我找到杨某某询问情况,她却一直在哭。我送杨某某去古镇岗东市场一个亭子。后来与杨某某的表姐夫等人在古镇曹步一个旅社找到孙某某。孙某某躲在房间里,与我们僵持一段时间才出来。后来我们将孙某某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辩护人指出,赵某某的询问笔录上留的是被害人杨某某的电话号码,为什么不敢留自己的电话?虽然公安机关作出解释说是用杨某某的笔录头做的,忘记修改。但这种解释是没有说服力的,因为在正文部分记录的电话还是杨某某的号码。“一个连电话号码都做假的人,其证言又有多大的可信度?”辩护人饶宇鹏当庭质问。
  ●焦点四:杨某某是否真的喝醉了?
  公诉人出具杨某某的表姐张某某的证言称:我们在岗东市场找到杨某某后,杨某某身上有酒气。杨某某哭着说遭到孙某某强奸,我与杨某某前往公安机关报案。
  辩护人则指出,杨某某述称自己因喝了太多酒,意识不清而被强奸,这只是一面之词。案发前最后一个见过杨某某的证人赵某某在询问笔录未提到杨某某处于醉酒状态。张某某的询问笔录中也只是说闻到酒味。从杨某某的询问笔录来看,她能把事情的经过描述如此详细,就表明她当时的意识是清醒的。在杨某某的第三份笔录中,她自己陈述是自行上楼,也从侧面反映杨某某没有喝醉。该份笔录中,杨某某还说:“我没有呼叫救命,因为当时在该渔人码头的三楼休息室内,根本就没有人,呼叫救命也没有用”。一个醉酒状态的人居然还能如此清晰分析周边环境状况,让人难以置信。
  辩护人认为,杨某某是KTV 的DJ公主,职业环境就决定她经常要陪客人喝酒,因此其酒量也不能以常人的标准来衡量。
  ●焦点五:为何杨某某在不应该打电话的时间频繁打电话?
  辩护人指出,通讯记录显示,在杨某某自述被强奸的前后时段内,她多次往外打电话或接听电话。一个处于醉酒状态的人,还能如此频繁地打电话,这也是难以置信的。
  而且,杨某某在做第一份笔录时,还在与本案的两名证人赵某某、虞某某通电话,他们的通话内容是什么,是否存在串通的可能性,这都严重影响笔录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焦点六:证人证言与被害人的陈述存在诸多矛盾
  辩护人指出,本案的证人证言与被害人的陈述存在诸多矛盾之处。如赵某某说杨某某发短信给他说被强奸了,而杨某某却说是打电话告诉赵某某的;赵某某说在KTV找到杨某某,而杨某某却说是在渔人码头酒店;杨某某的男友虞某某说是杨某某发QQ 短信告诉他被人强奸,他就去找杨某芹的表姐、表姐夫过来,而杨某某却未提通知过虞某某的情况,而说是赵某某通知其表姐、表姐夫过来的。
  ●焦点七:本案的真相到底是什么?
  辩护人指出,本案疑点之处众多:如杨某某因与虞某某分手而不开心而喝酒,但当晚他们之间却频繁通话,完全不像分手的样子。杨某某称“被强奸”后就用QQ 短信通知赵某某,为什么选择用QQ 短信,而不直接打电话,如此重大的事情怎能保证其能看到QQ 短信?杨某某第一时间通知的不是其表姐,也不是其前男友,为什么第一时间通知一个普通朋友赵某某,杨某某与赵某某到底是什么关系?为什么公安机关不在第一时间去询问当晚一起喝酒的其他证人,也不是调取渔人码头的监控录像,也不查证赵某某、虞某某手机QQ 短信内容,让这些较为客观的证据白白丧失。
最后,辩护人饶宇鹏表示,指控孙某某犯有强奸罪没有事实依据,证据的采集违反法定程序并多有瑕疵,不足以采信,现有的证据无法得出唯一的结论,存在其他可能性无法排除,根据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孙某某无罪。
 
法院判决
诸多证据能相互印证确认罪名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害人杨某某依法出庭陈述案情,其陈述内容与在公安侦查阶段的陈述相吻合,又有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庭。因此,该证据合法合理,应予采信。此外,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和《法医学DNA鉴定书》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确认被告人孙某某趁杨某某醉酒无力反抗之机对杨某某实施奸淫的犯罪事实。
  最终,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对孙某某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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