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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高温津贴”要怎么发?该如何发?

发布人:中山律师网     发布时间:2023-06-07
作者:吴崇岳 单位: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

       受副热带高压和台风“玛娃”外围下沉气流的“关照”,广东省近期热浪逼人,如入烤箱。
       高温天气来临,广东省内的用人单位什么情况下要支付高温津贴呢?要按什么标准支付呢?
 
一、高温津贴的法律依据
       1.《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2011年12月26日颁布)
       2.《关于印发<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7号,2012年5月25日印发)
 
二、高温津贴的相关问题
       1.什么情况下需要发放高温津贴?
答: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且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属于高温作业,用人单位需要发放高温津贴。
       2.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于2021年5月2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3.高温作业人员的高温津贴什么时候发放?如何发放?
答: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的6月至10月,按月向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
       4.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可以充抵高温津贴吗?
答: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5.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多少钱?
答: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
       6.用人单位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及实行特殊工时的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是否需要发放高温津贴?如何发放?
答:以上情形均需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7.用人单位需要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吗?
答: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8.在高温天气期间,可以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工作吗?
答: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9.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属于工伤吗?
答: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0.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发放高温津贴有什么后果?
答: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1.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采取什么劳动保护措施?
答: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①向劳动者提供高温天气必需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
       ②在高温工作环境下设立休息场所,并设置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备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③对患有不适合在高温天气露天工作或者室内高温工作的疾病的劳动者,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
       ④在高温天气期间配备常用防暑药品。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病情严重的,应当立即送往医院治疗。
       ⑤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
       12.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吗?
答: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当天12时至16时期间应当暂停劳动者的户外露天工作;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13.高温津贴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吗?
答: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14.用人单位该如何避免高温津贴争议?
答:为避免有关高温津贴争议,建议用人单位采取如下措施:
       ①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发放劳动者高温津贴;
       ②制作工资支付台账,单独列明高温津贴,由劳动者签名确认;
       ③工资支付台账(包括高温津贴发放情况)至少保存两年(建议保存至员工离职之日起满三年);
       ④对温度未达到33℃的作业场所,制作工作场所温度巡查表,逐日登记温度,并由登记人员签名确认;
       ⑤对温度未达到33℃的作业场所,需保留采取相关降温措施的证据,如安装分体式空调、柜式空调、中央空调、水冷空调的证据(如合同、发票、照片、员工对工作场所情况的确认单等);
       ⑥劳动者的工作场所属于非高温场所的(温度未达到33℃的),由劳动者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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