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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行政处罚是否具有“可执行性” ——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

发布人:中山律师网     发布时间:2023-11-16
       2020年3月混凝土公司与中山某镇属的集体企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用于建设搅拌站。2022年4月自然资源局认为混凝土公司的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土地,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接受调查。2022年5月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同年6月混凝土公司提出听证申请。2022年7月自然资源局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混凝土公司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责令其退还12059.72㎡土地,拆除其中8240㎡土地上的建筑物及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其中3819.72㎡土地上的建筑物及设施,罚款241194元。
混凝土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于2022年8月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10月市政府作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混凝土公司仍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混凝土公司以处罚决定存在重大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最终,中级法院判决撤销案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行政处罚决定是具有行政执行力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作出后,当事人需要履行行政机关克以的义务,其决定内容应该具体明确。具体到本案,自然资源局认定混凝土公司违法占用的土地面积为12059.72平方米,其中限期拆除的建筑占地8240平方米,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占地3819.72平方米,但自然资源局未在涉案处罚决定中明确信德公司应拆除的建筑物的具体界限及座落,亦未明确没收建筑物的具体界限和座落,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所指向的义务不明确不具体,内容明显不当,当事人不能依法履行,也当然不具有可执行性。
       二、另外,法院经审理认定自然资源局组织的听证程序存在重大程序违法,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同时又是案件的调查员。
基于以上两点中级法院作出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
 
       律师建议:接到行政机关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接受调查的通知后,必须重视,建议积极运用各种合法方式,如申辩、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如对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建议寻找律师帮助,尽早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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