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0760-89820008 / 22111601
休息时间咨询电话:13380891378
以案说法

货车司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他人运输走私冻肉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人:中山律师网     发布时间:2023-10-30
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饶宇鹏律师
       案情简要:
       司机梁XX平时从事个体货物运输,在2022年1月1日接到电话,对方称有一批货物要从珠海运到中山,双方约定好了收货地点及运费。于是梁XX当晚就驾车来到珠海某地装货,第二天将货物运到中山对方指定地点。正准备交货时,被当地警方当场查获,搜出冻肉4吨,经鉴定为走私冻肉,价值17万元。梁XX辩称自己只是帮人运货,并不知道该批货是走私货物。警方对梁XX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案情分析:
       梁XX是否会构成走私犯罪呢?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走私犯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并且希望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故意。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实被蒙骗的除外。
(一)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二)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三)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四)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位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五)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六)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针对上述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有以下情形:
(一)、约定或已支付的运输、搬运、储存等的费用明显高于正常水平。
(二)有意采取隐蔽方式和隐蔽路线逃避检查的。
(三)有拒绝停车检查、闯关冲卡等逃避检查行为的。
   梁XX辩称自己不知情,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知道是从事走私行为,但如果经侦查发现其有应当知道是从事走私行为的情形的,也能认定其构成走私犯罪。
       教育警示:
       在这里律师提醒从事货物运输的广大司机朋友,对来路不明、疑点众多的货物不要因贪图运费就去运输,尤其是冷冻肉品,最后就算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也难免侦查阶段的拘留审查之苦。
 
对本文任何形式的转载,均需注明作者并注明来源于中山律师(http://www.zslawyer.cn)
 
 
上一篇:支票签章与银行预留签章不符能否免责
下一篇:行政处罚是否具有“可执行性” ——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