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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支票签章与银行预留签章不符能否免责

发布人:中山律师网     发布时间:2023-10-12
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 刘敏律师
 
       支票在日常经济活动广泛被使用,当银行告知因出票人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而退票时,持票人能否向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主张票据款呢?本文通过以下案例分析作出解答:  
案情介绍:
       中山市某经营部因与中山某板材销售部发生业务往来,取得了一张票据金额19万的中国银行支票,该支票的出票人为惠州某公司。中山某经营部将支票委托银行收款,被银行告知“出票人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而退票。为了追讨支票款,中山某经营部以票据追索权为案由将惠州公司及该公司独资股东汪某一并起诉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惠州公司称与中山市某经营部、中山某板材销售部均无业务往来,该支票上的印章(包括公章和私章)是虚假的,并现场提供了其在市场监督局备案的合法印章,经比对支票上的印章与备案印章明显不同,故惠州公司不同意支付支票款。同时惠州公司承认案涉支票系其从银行购买所得,支票是真实的却已遗失(空白支票)。惠州公司称曾向银行申请挂失, 却未能提供挂失的证据。惠州公司收到本案传票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中山市某经营部因合法买卖关系取得案涉支票,系合法的持票人,尽管惠州公司否认有两套印章,但案涉支票是惠州公司从银行购买,其所称支票遗失后没有采取有效的挂失手续。在得知本案中支票上加盖的印章与预留在银行的印章不一致后,虽然其称已经报警但也未刑事立案处理。因此,惠州公司无实质证据证明其支票被盗或被人冒用的情况下,其应当认定为出票人并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须向中山市某经营部支付票据款19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支票上加盖的印章与预留在银行的印章不一致时,出票人惠州公司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票据无因性的特点,票据本身真实是出票人承担票据责任的前提。本案支票上签章与银行预留签章不符,且出票人否认签章的真实性,显然该支票记载的内容存在虚假,应属无效票据,故出票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票据法上的效力和票据本身的效力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前者指票据行为的效力,后者指票据具备法定格式及记载事项完备产生的票据效力。一般情况下,票据从制作到流通过程中会发生若干个票据行为,由于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某个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更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效力。案涉支票系惠州公司从银行购买,支票格式符合法律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事项完备,故该票据为有效票据。对于在支票上签章的票据行为,因该签章与银行预留签章不符,银行可以拒绝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但并不意味持票人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故持票人中山某经营部有权向出票人惠州公司追索票据款。
   本案法院采纳第二种观点,判决出票人惠州公司应支付票据款。当然如果惠州公司有证据证明案涉支票存在被盗或持票人恶意取得情形,则持票人不再享有相关票据权利,不能向出票人要求支付票据款。
       法律依据:
       《票据法》
       第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第八十四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第八十八条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第八十九条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条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上不符合票据法以及下述规定的,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一)。。。。。(四)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二条 因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支票的出票人和背书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建议:
   出票人不要轻易对外出借支票或签发空头支票,因为支票一旦签发,即使支票本身存在一定瘕疵,如签章与银行预留签章不符、支票密码错误等,出票人也极有可能承担票据责任。如果出现票据遗失或被盗情况,应及时申请法院公示催告程序,将票据除权作废,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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