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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翻墙要小心,后果很严重

发布人:中山律师网     发布时间:2023-12-13
       【案情简介】
       叶某在中山市东升镇某电脑科技行工作,平时主要工作就是帮客人维修电脑。叶某平时有追星的兴趣爱好,并于2017年年初开始在一个叫s****c的网站购买了一个名字叫:Sh*****et的VPN翻墙软件使用,目的是为了能够登录一些中国大陆的网络不能登录的一些网站(比如说:In****am、Yo***be、fa****ok等网站)去观看一些明星的动态,或者自己发表一些帖子或文章与其他粉丝交流。于2017年3、4月份开始,叶某就发现了该翻墙软件能够分出节点给他人使用,并且是没有限制节点的数量,只是所使用的流量是叶某在s****c网站上面购买的流量,所以叶某自2017年4月开始分节点售卖给他人使用,每人每月每个节点收取30元或者35元费用,自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叶某共售卖Sh*****et翻墙软件的节点给45人使用,共计113次,卖出3895元,获利约3400元。后来叶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2019年8月9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叶某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件点评】 
       近年来,网络技术蓬勃发展,互联网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强大助推,为老百姓的生活带来了各种便利。但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置法律法规于不顾,私自搭建VPN服务器提供互联网“翻墙”服务,严重危害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也为网民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可能出现个人信息泄露、账户被窃取等问题。《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而在本案中,叶某缺乏法律意识,罔顾法纪,提供翻墙软件给他人使用,触犯了刑法的上述相关规定,因此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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