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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如实告知是义务 承担损失是责任

发布人:中山律师网     发布时间:2024-03-27
       【案情简介】
 
       消费者杨先生在二手车市场内二手车行购买了一辆车辆,但在杨先生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现该车辆故障灯一直亮起。经杨先生开往4S店后,工作人员告知该车辆的三元催化器已更换,与原车不匹配导致故障灯亮起无法进行审车。为此,杨先生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当地消委会投诉,要求商家重新安装与原车匹配的三元催化器或赔偿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费者委员会受理了杨先生的诉求,经双方同意后, 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消费者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查看了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款项收据、及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交易合同》、车辆检测报告等证据材料。其中双方合约中第四条明确说明购买方对售卖方所售车辆状况知晓,在交易完成后,车辆产生的问题由购买方进行承担。经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协调,告知售卖方作为经营主体,有义务及责任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实际情况。二手车行负责人表示此车辆为从其他二手车商手中进行购买,对此车具体车况并不了解,故无法告知此车辆真实车况。鉴于双方对车辆状况的争议,消费者杨先生提出两个解决方案:一是由该二手车行对车辆进行维修,重新安装三元催化器;二是由该二手车行赔付自己600元现金。最终,该二手车行负责人表示愿意接受杨先生提出的第二种方案,赔付了杨先生6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系典型的消费者购买产品过程中,出卖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案例。实践中,二手车出卖人往往会对标的物的优点进行宣传或者具体讲解,而对标的物的缺陷部分闭口不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杨先生作为消费者,对其购买的二手车享有知悉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本案中,案涉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将直接导致标的物无法进行年检审核。同时,买受人杨先生对车辆瑕疵内容并不知情,故出卖人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没有对杨先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其应当承担更换、修理、赔偿损失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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