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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吴崇岳律师点评:房产证是老婆名下,老公算不算业主?

发布人:中山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8-08-26
   

热点丨房产证是老婆名,老公就不算业主?坦洲男子遇到难题……

房产证登记在妻子名下

丈夫参与业主委员会筹备工作,

却不被住建部门认可

理由是其身份不符合

相关文件对业主的规定。

近日发生在坦洲镇

锦绣阳光花园小区的这件事

不但在业主中引起争议

在律师界也产生了截然相反的看法

 

镇住建局:

房产证上无名,丈夫不能参与筹建业委会

去年年底,坦洲镇锦绣阳光花园主园区(1-8期)业主准备召开第一届业主大会成立成立业主委员会,遂向坦洲镇住建局和坦洲镇金斗社区居委会提交了申请。但镇住建局却没有通过申请。原因是发起人之一的朱明海先生不符合业主身份的规定。

 

坦洲镇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朱明海所居住房产的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他妻子的名字,没有他本人的名字,因此他不能作为业主参与业委会选举,也不能参与业委会筹备组的工作。
 

该负责人向日报君提供的法律依据有两个:

其一,省住建厅2009年给佛山市建设局的一份复函,该函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六条,《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夫妻之间房产证无名的一方不能认定为业主,没有资格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业主不能委托其配偶或亲属代表自己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业主不能委托其配偶或亲属代表自己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

 

其二,《中山市住宅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大会及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引》第三条:“成立业主委员会(1)必须是业主;(以产权证为准)”。

 

当事人:

 

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当然都是业主

对此,朱明海完全不理解。他认为,省住建厅援引的法规中并无房产证只登记了夫妻一方的名字,另一方就不是业主这样的条文。相反,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对业主的定义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如此,除非有特别约定,根据《物权法》、《婚姻法》等法律,房产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同时都是业主。

 

两种截然不同的律师观点

这个问题不但在业主中引起争议,在律师中也存在着截然不同的说法。


赞同

我所吴崇岳律师点评:房产证是老婆名下,老公算不算业主?

吴崇岳

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这样的规定合法、合理。《物权法》对物权采取登记主义,即房产证上的登记人才是物权所有人,其登记效力可对抗第三人。省住建厅的解释,采用的是法律解释中最常见的解释方法:字面解释。《婚姻法》等家庭关系类法律也只是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如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这并不代表登记在夫妻一方的房屋一定为夫妻所共同共有。从业委会选举的实际操作角度,有必要作出这样的规定。

 

实际情况中,一对小夫妻购买房子的资金来源可能非常复杂,最常见的就是父母出资。这时,如果出资人提出他为房屋实际出资人,拥有房屋全部或部分物权,因而也是业主,继而要求参选业委会。此时,如不能根据不动产权证确定房屋所有权人(业主),业委会筹备组将无所适从,在对房屋所有权有争议或第三方对业主资格有异议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确定谁才是适格的业主。如此,业委会选举根本无法进行。

反对

我所吴崇岳律师点评:房产证是老婆名下,老公算不算业主?

徐小安

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这是一个“荒唐”的规定。首先,《物业管理条例》中业主的概念并不完全等同于所有权人。房子通常都是以家庭为单位共同拥有的,房产证上的名字只是家庭代表而已,整个家庭都是业主。省住建厅的批复既欠缺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客观实际。

 

其次,就房屋所有权而言,登记公示的意义在于对抗第三人,而非判断所有权的唯一方式。登记只是形式要件,而非实质要件,判断所有权归属不仅要看形式要件,还要看实质要件。夫妻一方虽未具名但仍是共有权人,就是因为符合实质要件。具体到业委会选举问题上,即使房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另一方也同样可以以业主身份报名参选。在操作上也不复杂,最多是在出示房产证的同时,也出示一下结婚证书而已。    

 

日报君了解到,

朱先生的情况并非个例

不久前,媒体就曾报道过

温州市民刘女士

因“产证只有其丈夫名字”,

不能参加业主委员会选举的事件。


 

有关专家认为,

这一问题应引起

相关部门和社会的重视,

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和争议。

 

文 中山日报记者 徐兵  

图片来自网络

编辑 陈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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