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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支票就能打赢官司吗?
- 发布人:中山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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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支票就能打赢官司吗?
作者 |周灿宇 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
工作手机 13703040089【案情简述】
2016年10月份,王四(化名)开了一张6万元的支票给胡三(化名),用于支付喷漆款,出票日期为当年12月底。2016年12月初,胡三因为经营不善,跑路了。王四因他在胡三处还有价值8万的五金件产品没有拿回来,为了避免损失,就先向银行申请将那张支票挂失。
胡三在跑路前将该支票给了涂斌(化名),兑换了现金。涂斌又将支票交给了家具公司。家具公司持支票向银行兑付时,银行以该支票已经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为此,家具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四支付票据款项6万元。
【律师代理】
王四委托周灿宇律师后,周灿宇律师分析材料和案情后认为:①王四与家具公司并没有业务往来,两人之间不存在基础(真实)交易关系;②涂斌将涉案支票交给家具公司代为兑付,涂斌与家具公司也没有真实的交易,没有支付过任何对价,家具公司显然不是涉案支票的合法持有人;③胡三将涉案支票向涂斌个人承兑的行为,不受票据法保护。为此,周灿宇律师认为家具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请求法院驳回家具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家具公司作为票据权利请求方,应对自己的主张来举证证实。涉案支票,是涂斌通过现金换支票的形式获得的,该支票前后手之间,均没有真实的交易基础关系,家具公司主张其从涂斌处合法取得涉案支票,并支付了对价的证据不足,其不享有相应的票据权利,判决驳回家具公司的全部诉求。
【律师提醒】
1.收取客户交付的支票,最好要求客户在支票上背书,支票上有多个背书人时,要注意背书是连续的。这样,在支票不能正常兑付时候,持票人就能要求出票人或前手付款。
2.收取客户交来的没有背书的支票时,要填写一份收票证明由双方签名确认,证明上要写清楚收票原因、支票
上所有记载的事项,以及货款单据交付情况等。这样,就算出票人或者前手跑路了,持票人有证据能证明自己取得支票来源的合法性,持票人就能要求出票人或前手付款。
【律师后记】
支票,作为一种交易支付手段,使用非常频繁。由于支票在出票、收票、转让、兑付等环节中的不规范操作,市场上经常会出现支票空头、恶意挂失、甚至票据诈骗等情形,致使许多持票人因支票无法兑付而损失惨重。本案例中争议的焦点是家具公司是否合法取得涉案支票。家具公司的支票,是涂斌通过现金换支票的形式获得的,貌似支付了对价给跑了路的胡三,但该支票前后手之间,均没有真实的交易基础关系,加上胡三又跑路了,家具公司无法证实其合法来源,故法院认为家具公司不享有相应的票据权利,判决家具公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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