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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司考题一分,官司打一年

发布人:中山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8-09-22
               ----从中山“假一赔十”案说《消法》49条的修改
 
作者:中山律师 吴崇岳
 
 
中山律师吴崇岳承办“假一赔”案件曾经被中央电视台12套评为“2007年影响中国民生十五大案件”,中山电视台、广东电视台、中山日报、南方都市报、人民法院报等多家新闻媒体都予以了报道。该案并成为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命题案,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第一大题第7小题即来源于该案(单项选择题,分值一分)。

      司法考试试卷中区区一分的题目,在实践中官司却足足打了一年,费尽了九牛二虎之力,经历了种种波折:
2006年10月3日,安徽省宿州市人袁某升在中山市手机销售一条街花了5280元购买了手机三台,经鉴定该3部手机均系假冒产品。袁某升到到消委会投诉无果后,于当年11月21日向原中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手机经营者按其承诺的“假一赔十”赔偿52800元。原中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做出的“假一赔十”无效,只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假一赔一,判决经营者赔偿袁某升购买手机价款一倍的损失5280元。袁某升不服提出上诉, 2007年10月10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经营者赔偿袁某升购买手机价款十倍的损失52800元。
至此,官司已经足足打了一年!消费者维权之艰难可见一斑。
 
一审和二审会之所以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源于法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不同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在这个条文中,立法者使用了“应当”一词,这就给人一个感觉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必须遵照执行,经营者对消费者做出的承诺低于该条文规定的赔偿标准或者高于该标准,都是无效的。
但很显然,这种理解与《消法》著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理念完全背道而驰。中山律师吴崇岳认为:经营者作出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严格的承诺,目的是树立企业形象,提高品牌的知名度,从而获得更大的利益回报,经营者对自己作出的承诺理应承担可能带来的风险。《消法》第49条的“假一赔一”的规定是一种惩罚性规定,是一种对消费者最低程度的保护,《消法》并不禁止经营者自愿承担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如果商家做出的承诺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承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有约束力。
为更有效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山律师 吴崇岳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原条文基础上,增加一款:“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附本文有关案件背景文章(可点击进入):
1、人民法院报(2008年11月06日):《承诺作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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