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0760-89820008 / 22111601
休息时间咨询电话:13380891378
律师随笔

宣传“驰名商标”将会被罚款十万!

发布人:中山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8-09-24
修改后的《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中山律师吴崇岳特别提醒各企业,修改后《商标法》新增了很多条款,在今后的生产活动中需要特别注意:
 
一、明确规定禁止宣传 “驰名商标”。
长期以来,企业都会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使用在产品或者宣传活动中,但修改后的《商标法》明确禁止企业宣传“驰名商标”。因此,请各客户注意,自2014年5月1日起,不能有以下行为:
在产品上标注“驰名商标”字样;
在广告(包括平面推广、媒体推广、网页推广等广告形式)中标榜产品为“驰名商标”;
在产品外包装上印有“驰名商标”字样;
④在企业宣传画册中、各种展会上标注产品为“驰名商标”等。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处以十万元罚款。务请注意!
 
二、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赔偿额增加了6倍
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人民法院最高可判处侵权人赔偿受害人300万元(原《商标法》的最高赔偿额是50万元)。
 
三、声音也可作为商标啦
新《商标法》规定了声音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也就是说,大家广为熟知的QQ、微信、三星等常见声音标识甚至人的声音都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啦。

附新《商标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撰写:中山律师吴崇岳、实习律师卢惠霞   单位:广东展法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升平中路1号农商大厦二楼(小榄镇政府斜对面)
咨询电话:13380891378,0760-22111615,22111601 网址:www.zslawyer.cn
 
本文系中山律师吴崇岳、实习律师卢惠霞原创,对本文任何形式的转载均需注明来源于中山律师网(http://www.zslawyer.cn
上一篇:婚姻继承中财产潜在的法律风险
下一篇:司考题一分,官司打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