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0760-89820008 / 22111601
休息时间咨询电话:13380891378
律师随笔

无证无牌、酒后驾驶致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弃车逃逸被判无罪

发布人:中山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9-03-16
无证无牌、酒后驾驶致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弃车逃逸被判无罪
辩护律师:黄建良,执业证号:14420200011808879,手机:13822742007
中山律师网http://www.zslawyer.cn)讯:
案情简介:
2015213日被告人韩某和朋友在珠海拱北一间酒吧喝了酒,凌晨1时许,其驾驶向老乡购买的无牌黑色男装二轮摩托车回坦洲,行驶到中山市坦洲镇某路口时,在中间车道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对方(被害人郭某)从其车行驶方向的左边往右边方向行驶,其车头与对方右侧车身的中间位置发生碰撞,后两车都飞到右边车道的花基旁边。韩某头部、左手受伤,爬起来后摘了头盔,后拦一辆的士走了。后郭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郭某符合因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被告人韩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郭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检察院指控: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被告人韩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我市坦洲镇某路段市场门口时,与正在左转弯的由被害人郭某醉酒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韩某、郭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后郭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郭某符合因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韩某肇事后弃车逃逸。
辩护律师分别从四方面进行无罪辩护:
一、被害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已禁止上路行驶,其功率大于240W,不符合
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应视为机动车辆,其违规或发生交通事故应按机动车标准处罚或处理;
二、剔除肇事后逃逸情节,受害人的违章行为更严重,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方。其中被告人的违章行为有:酒后驾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ƒ肇事后逃逸;而被害人的违章行为有:严重醉酒驾车;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视为机动车)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视为机动车)转弯时不让直行的车辆先行;④没有配戴安全头盔。
三、交通肇事逃逸与交通事故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从法理上来说,被告人肇事逃逸并非是引发本案交通事故的原因,在时间上存在先行后续关系,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酒后驾车的行为才真正与事故发生存在关系,这才是被告人的过错所在,但与被害人相比较过错程度较小。
四、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
另外,辩护律师指出交通管理法规确定的违章责任与刑事责任不同,交通管理法规和刑法在目的、制裁手段、调整范围等方面存在很大区别。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仅是本案证据之一,其是否可以采信、证明力如何尚需法庭庭审、质证,并由法官审查判断。对于本案,如果将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中被告人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直接作为刑法上的责任,那么这种定罪逻辑违背了刑法立法原意,也是错误的。
法院认定:
交警部门在处理行政责任时可以适用行政法规,但司法机关在认定刑事责任时不能以此为定罪依据。被害人存在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其驾车“转弯时不让直行”的违章行为对造成事故原因力较大,过错程度明显较为严重。另,被害人所驾驶车辆经鉴定不符合 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其亦查无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记录。据此,认定被告人韩某承担此事故主要以上责任的证据不足,其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三)项规定,判决被告人韩某无罪。
 
律师提醒:
在交通肇事后家属不要过于惊慌,切莫盲目“搞关系”或相信一些拍胸脯打包票的骗子,以免人财两空。及时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律师才能够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意见及帮助,有利于案件的发展。另外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文明驾驶,杜绝酒后驾驶、危险驾驶。
黄律师简介:
黄建良律师为人细心办案、责任心强,拥有敏捷、清晰的思维。执业16年来,具有坚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诉讼及非诉经验,擅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合同纠纷、刑事案辩护、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公司风险控制、律师见证等等法律领域。
上一篇:与醉酒后女同事发生性关系,被判强奸
下一篇:手握借条追 债,法院判决无需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