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0760-89820008 / 22111601
休息时间咨询电话:13380891378
律师随笔

传真或QQ发送的订单有效吗?

发布人:中山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9-07-30
 传真或QQ发送的订单有效吗?

作者吴崇岳律师 工作手机13380891378

法律咨询电话07602211160189820008,中山律师网http://www.zslawyer.cn

 

【原告起诉】

2018224日,威华公司(化名)称,贝美公司(化名)通过QQ向该公司下达采购订单后不收货,威华公司以此为由,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贝美公司先行支付货款449332.8元。

 

【被告答辩】

贝美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后,委托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的吴崇岳律师、卢惠霞律师代理,在细致了解案情、综合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后,吴崇岳律师、卢惠霞律师代表贝美公司提出了以下三点答辩意见:

1.威华公司所声称的案涉采购订单不存在,贝美公司并无下过该订单,威华公司据此要求贝美公司支付货款没有事实依据。

2.威华公司所声称的订单无产品规格、质量标准、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不符合《合同法》第12条之要求。

3.双方的交易习惯是收货后30-60天付款,威华公司要求贝美公司对尚未交付的货物先行支付货款,不符合双方交易习惯。

 

【开庭交锋】

开庭时,威华公司提供了加盖有贝美公司公章的采购订单复印件一份。威华公司代理律师与贝美公司代理律师吴崇岳围绕该采购订单的真实性及法律效力进行了激烈交锋:

1.威华公司称贝美公司通过传真方式下达了采购订单。贝美公司指出:该采购订单无显示发送传真的电话号码、接收传真的电话号码、发送传真时间、接收传真时间等,显然不是传真件,要求威华公司提供发送接收传真的电话号码、发送接收传真时间以及电信部门的相应通话记录(威华公司表示无法提供)

2.威华公司改口称采购订单由贝美公司通过QQ下达。贝美公司指出:贝美公司从未通过QQ方式下达过任何订单,要求威华公司提供相应QQ号码及相应QQ号码的聊天记录(威华公司表示无法提供)。

3.在采购订单的内容和形式方面,贝美公司指出:采购订单上的贝美公司公章明显比真实公章大几圈,但采购订单上的字体却正常,未相应增大,这显然不合常理;采购订单无产品规格、质量标准、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这显然不合常理,与交易习惯不符,也不具备合同的基本要素。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

威华公司称双方通过QQ软件下达订单,但订单为复印件,无原件予以核实,威华公司亦未提供相应的订单、发货记录予以佐证;订单虽载明了双方公司的名称,但无送货的时间、交货日期等信息,故威华公司主张订单成立并要求继续履行的理据不足。判决:驳回威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复印件必须有其他证明材料印证,也就是说,通过QQ、微信、传真等方式的订单或对账单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做生意的时候,我们往往是以QQ、微信、传真、邮件等方式下单或对账,我们该怎么办呢?吴崇岳律师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交易双方的手机、QQ、微信、传真号码及邮件地址;

2.完整保留交易双方手机、QQ、微信等号码的聊天记录及往来邮件;

3.通过传真交易的,注意不能采用字迹容易消退的热敏纸传真机,要购买使用普通纸的碳带传真机,并定期(一般建议三个月)去电信部门打印通话记录;

4.如遇生意伙伴拖欠货款等情形,要注意收集保留双方手机、QQ、微信等号码的聊天记录,保留双方邮件往来记录、传真号码通话记录等。

上一篇:定金、订金、意向金、认筹金,哪个能退?
下一篇:昆山龙哥案的几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