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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月35张借条,旧债未还再借新款
- 发布人:中山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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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月35张借条,旧债未还再借新款
——债主说法漏洞百出,法院判决98万无需偿还
文 广东展法律师事务所 吴崇岳/卢惠霞
【原告起诉】
2013年12月,黄某明一纸诉状把朋友吕某辉夫妇俩告上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吕某辉夫妇偿还借款及利息共98万元(其中本金68万元,利息30万元)。黄某明称其与吕某辉是同学关系,吕某辉夫妇因脚轮公司资金困难,在2011年10月20日至2012年2月4日期间,分35次向其借款,借款总金额达68万元。为证明其说法,黄某明向法院提交了吕某辉签名的借款合同35份。吕某辉则辩称,这68万是他向黄某明购买地下六合彩所欠的赌资。
【被告辩称】
广东展法律师事务所吴崇岳、冯明根律师作为吕某辉夫妇的代理人,认为,黄某明提供的35张借款合同疑点重重:一、吕某辉所经营的脚轮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23日,而黄某明所声称的借款时间发生在2011年10月20日至2012年2月4日期间,最后一次“借款”发生7个月后脚轮公司才成立,故求吕某辉夫妇不可能因经营脚轮公司而向黄某明借款;二、黄某明提供的借款合同显示,吕某辉在短短4个月内向黄某明“借款”35次,数额高达68万,不合常理;三、黄某明声称所有借款均以现金方式交付,数额高达68万元、借款次数达35次的借款,没有一笔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的,显然不合情理;四、在吕某辉未归还前一笔借款的情况下,黄某明仍然继续“借款” 给吕某辉,旧债未还再借新款,不合常理;五、短短4个月内,吕某辉频繁向黄某明“借款”,有时甚至一天“借款”两笔,不符合生活常理;六、借款合同中,存在多种笔迹,且形成时间显然不同。甚至有的借款合同中下方已经注明无需支付利息,但主文上方中却又填写了“按银行利率4倍计算”,很显然,借款合同很多内容为事后添加及伪造的。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以上疑点足以说明,吕某辉关于该68万“借款”系其向黄某明购买地下六合彩所欠的赌资之说法,真实可信。
【裁判观点】
根据双方的称述和辩解,法院审查发现,35份借款单除了第一份是手写,其余34份均是预先打印好的合同格式,只有借款人、金额等要素是留空手写填写。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询问黄某明时,发现他的回答常常前后矛盾。对借款合同的签订地点,黄某明先是称借款单在他家签订,后又改称有的在吕某辉家签订;对签订合同时在场人员,黄某明先是称他妻子不在场,吕某辉妻子有时候在场;对借款合同中手写的利率部分字迹,黄某明称是他写的,法院要求黄某明当面书写利率等文字,其字迹却和借款单上明显不同。在法官追问下,黄某明又辩称这应是妻子写的,但在之前的询问中其又称借款单签订时其妻并不在场,前后回答出现多处矛盾。
最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真实的借贷关系,不可能出现如此密度频繁的借款,且均是小额的借款情况。在借款中,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为出借人最关心的事项,黄某明在前债未清而频频再次出借款项,与常理不符。此外,这些款项的出借时间也和脚轮厂的成立时间相差甚远。又因黄某明对借款合同形成过程的陈述自相矛盾、错漏百出,法院认为这些借款合同明显不能反映客观真实,因此采信了吕某辉所称涉案债务为赌债的辩解,并驳回黄某明的诉讼请求。
【案件延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摘录
第四条 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
第七条 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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