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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一份蹊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发布人:中山律师网     发布时间:2020-06-02
作者饶宇鹏律师(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电话1359084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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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3年11月2日下午5时许,由被告人李卫强(化名)驾驶粤TQ0976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我市大涌镇古神路叠石红绿灯路段时,在超越前方同车道由被害人张丽华(化名)所骑人力自行车后,被告人发现被害人张丽华连人带车倒地,于是马上报警。被害人经抢救无效于同年11月6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张丽华符合固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卫强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㈠项规定,被告人李卫强负事故全部责任。同年11月12日被告人接公安人员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1月,案子进入了诉讼阶段。
法庭激辩:
    控方认为:被告人李卫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辩证笔录等),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方认为:认定被告人李卫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作为认定事故重要证据的勘验笔录存在重大漏洞:⑴勘验笔录新记录的碰撞点没有现场照片与之对应,而其他的照片首先不是在现场拍摄,其次与勘验笔录记载不相符(如高度、擦痕长度、宽度),最后勘验笔录记录自行车左侧车把有0.5m长、0.5m宽的擦痕,就自行车整个车把也没有0.5m长、0.5m宽,是一个明显的错误。⑵交警当时提取两车检材进行鉴定,却没有做出鉴定结论。⑶如果货车从左侧碰撞在右侧的自行车,自行车应当倒向右侧(公路边),并且自行车右侧车把着地,而事实却恰恰相反,是自行车倒在本车道的中央,并且左侧着地,这违背物理学规律,不符合常理。
法院认为:控方证据存在疑点,要求控方补充证据。
第二次庭审:
控方补充证据说明:1、交警部门所作的勘验笔录中记录的碰撞点错误,后来拍摄的照片反映才是真实的碰撞部位。2、交警部门提取检材的量太少,因此无法做出鉴定。
辩方认为:
1、如果现场找出碰撞点是错误的,为什么还在这个碰撞点上提取检材;2、现场找到“新的碰撞点”就应当重新进行勘验,制作新的勘验笔录;3、应当在“新的碰撞点”重新提取检材,进行物证鉴定;4、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两车发生过碰撞或磨擦。
审理结果:
经过多轮交锋,检察院还是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本着以事实为证据、疑罪从无的法治精神,于 2014年7月15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中检一区刑不诉[2014]53号)。被告人李卫强于当日释放。
律师感言:
公安交警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情况下是没有错误的,也很难被推翻。但在一些人为因素的干扰下,尤其是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交警部门往往加重肇事方责任,以求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加害方因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因此一定要认真分析责任划分是否正确,有无疑点和漏洞,最大极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轻易相信认定书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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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作者饶宇鹏律师(执业证号:14420200210365217),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工作电话:13590841801,QQ:2257830010,饶宇鹏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十多年,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办理刑事案件,民事侵权案件,经办的案子均取得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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