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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你与谁发生的交易

发布人:中山律师网     发布时间:2022-07-20
       后疫情时代下,经济纠纷日益增多,很多债权人以为手持债务人签署的交易债权凭证(送货单、欠条、对账单等)即可起诉并能胜诉,但很有可能你手持的交易债权凭证只是一纸空文。
 
       【案情介绍】
       区某供应五金配件给中山市维某灯饰厂。2021年2月14日,中山市维某灯饰厂的经营者赵某书写欠条给区某,载明:维某灯饰厂欠区某货款395000元,并签名“赵某湧”。经查询,中山市维某灯饰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其登记的经营者为“赵某拥”,而赵某给区某的名片上显示的联系人名字为“赵某涌”。后区某将中山市维某灯饰厂、赵某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山市维某灯饰厂、赵某拥向其支付货款395000元。中山市维某灯饰厂、赵某拥经法院传唤均未到庭参加庭审。

       【法院认为】
       区某提交的欠条显示的签名人为“赵某湧”,名片显示中山市维某灯饰厂的联系人为“赵某涌”,以上证据显示的名字均与本案被告“赵某拥”不一致,无法认定属同一人。因此,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在区某无法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仅凭现有证据向中山市维某灯饰厂、赵某拥主张拖欠的货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
       交易主体可以概括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这三类。无论与哪一类主体交易,我们首先要提高警惕,识别你的交易对象的真实身份,以真实的身份进行交易:
       1、交易对象为自然人的,最起码要掌握其身份证上真实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否则,无法识别你的交易对象到底为何人,增加败诉风险;
       2、交易对象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可以通过相关网站或APP进行查询该主体是否有登记注册,登记注册的名称是否与其对外宣称的名称一致,股东/经营者等是否与登记注册的信息一致;
       3、若交易对象宣称的“字号”并没有经过登记注册,务必以实际经营者的个人身份进行交易并签字;
       4、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你的顾问律师。
 
注: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笔者简介:
莫锦湄,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律系,2018年起执业,专注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事务及民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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