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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从一宗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看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

发布人:中山律师网     发布时间:2023-04-27
       说到汽车买卖,可能很多有车的朋友都经历过,但很少有车主会去仔细地研究销售商提供的车辆销售合同,比方买到了货不对板的车辆后经销商又拒不接受退车退款怎么办?以下这宗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正是这方面的案例。
原告李某欲购买一辆驾乘人员为3人的小型货车。后其根据被告某汽贸中心的广告,得知被告所销售的某品牌小货车的驾乘人员为3人,便以8.9万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该型号的汽车。被告代缴了车辆购置费,办理了上牌手续,领取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汽车行驶证等。原告拿到汽车及相关证件后,发现车辆确实可以驾乘3人,但行驶证上车管所核定该汽车驾乘人员是2人,即认为因被告的虚假广告,导致所购之车与所需购之车不符,便与被告进行了多次交涉,要求退车还款。在交涉过程前后,原告将车投入使用,并缴纳了有关车辆费用,参加了车辆年检等。因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以被告对其构成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双方的汽车买卖行为。被告在答辩中承认对原告所购汽车做的广告中关于驾乘人员的人数之内容与事实不符,但认为原告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仍然办理了车辆上路手续并持续使用了车辆,应属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构成欺诈的事实并无争议,原、被告间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依法属可撤销合同。能否认定原告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撤销权是否已经消灭?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的合同撤销权已消灭。其理由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原告拿到行驶证等车辆证件,知道核定的驾乘人员为2人后,仍继续办理了车辆上路手续,并交纳了各种费用,将车辆投入营运,说明其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了请求撤销该汽车买卖合同的权利,撤销权消灭。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在知道了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之后继续使用车辆的行为,不能视为放弃撤销权,本案撤销权并未消灭。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项并没有列举当事人的哪些行为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情形。根据司法实践及立法意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了撤销权,撤销权消灭:①当事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知道撤销事由后,仍以积极的行为与对方继续订立合同,甚至为履行合同积极作准备;②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道撤销事由后,仍以自己的行为积极履行合同,或积极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③一方当事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起诉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申请撤销合同等。
 
       合同履行完后,权利人才知道撤销事由,并以积极的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行使撤销权的,不能以使用合同标的物作为放弃撤销权的行为。汽车是一种特殊商品,所有人领取行驶证后,即必须按规定办理上路的相关手续,按期交纳规费、参加年检等,否则就要受到国家机关的行政处罚,因此原告的一系列行为是其履行作为汽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不能以此认定为自愿接受合同约束的表示。
综上所述,本案原告的合同撤销权并未消灭,其主张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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