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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验收合格作为付款条件,对方不配合验收怎么办?

发布人:中山律师网     发布时间:2023-07-03
前言
       经济合同承载着往来交易的千千万。一份完整且可操作性强,又具备约束力的合同,可以有效避免很多纷争,或者出现纠纷后能得到有效的解决。笔者最近接到一起承揽合同纠纷,合同约定了以验收合格作为付款条件,但发包方一直不配合,导致一直未整体验收,令承揽人颇为头痛,那么承揽人真的只能等发包方验收并且合格后才能收款吗?我们一起来了解这个案例。
 
案例简介
       2021年4月2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不锈钢生命树雕塑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制作不锈钢生命树雕塑并负责在指定地点进行安装,经验收合格后,乙公司支付最后一期进度款。另,双方没有约定验收期限、具体方式及标准。涉案工程大部分雕塑于2021年9月13日完成安装并交付使用,小部分雕塑已制作完成但乙公司一直拒绝接收。后甲公司多次请求乙公司接收剩余雕塑及支付最后一笔进度款,但乙公司一直未予理会,时至2022年5月7日,甲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双方观点
       被告认为,涉案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符合验收条件,小部分雕塑未交付,付款条件未成就。另,原告方未提供质量证明文件证明符合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
       原告认为:一、验收既是被告权利也是义务,涉案工程早已安装完毕并实际投入使用,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验收,时至原告起诉已近半年,被告仍拖延验收且拒绝付款,期间并未提出过质量异议,应视为验收合格。二、合同未约定以质量检测证书等证明文件作为验收标准。三、被告拒绝接收小部分雕塑,是其自身原因,与拖延或拒绝验收的行为一样,均是故意阻碍付款条件成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本案中,被告自身违约不提走剩余雕塑、不及时进行验收,其有意拖延付款,不正当地阻止付款条件成就,应视为付款条件成就。基于以上理由,遂判决被告支付最后一期进度款。
 
律师建议
一、通过书面合同对双方应履行的义务设置明确的期限,如交收货物的期限、验收期限、付款期限、其他协助义务期限等,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未约定,应及时进行催告。
二、验收条款明确约定验收主体、验收期限、验收方式、验收标准等。
三、合同载明双方的经办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等送达信息,保留好交易中有关催告、补充约定及变更约定等重要文件资料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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