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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就能完全免除责任吗?

发布人:中山律师网     发布时间:2023-07-11
       民商事活动中,为保障债权能得到实现,债权人往往会要求债务人引入一个第三方担保。主合同常常面临瑕疵考验,当主合同无效时,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亦应无效,此时,担保人是否就能全身而退呢?
       【案情介绍】
       2020年9月12日,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苏某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据》,由虞某作为担保人为李某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借据》签订后,苏某即依照约定向李某出借借款。然而,李某在收到借款后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苏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苏某遂于2022年8月31日诉至法院,诉请李某、虞某清偿债务。
李某、虞某均辩称,出借人苏某是职业放贷人,其多次向李某、虞某出借资金,而且苏某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的诉讼超过10件,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的特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签署的《借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苏某属于职业放贷人,苏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同时担保合同亦应无效。苏某多次向李某、虞某出借资金,虞某应当知道涉案借贷并非一般的民间借贷,虞某亦抗辩认为原告为职业放贷人,双方签署的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据此,虞某作为担保人对担保合同的无效具有一定过错,法院酌定虞某在李某不能清偿部分的30%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评析】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如何理解担保人的过错?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的过错指的是对担保合同无效存在过错,而并非对主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因为担保人不是主合同的当事人,将主合同的过错归咎于非合同当事人的担保人显然缺乏合理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中关于“担保人过错”释义如下:“担保人的过错并不在于导致主合同的无效,而是在明知或应知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仍然提供担保,放任合同无效后果的发生,损害了债权人的信赖利益,损害了交易安全,因此担保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担保人的过错如何认定?
       (一)担保人对其担保的事项包括主合同当事人、主债权种类等的真实性负有审查义务,但疏于对主合同有效要件的审查,却对主合同的订立起到了促成作用,应当认定担保人存在过错。
       (二)担保人对主合同真正的事实是明知的,但担保人仍为该主合同提供担保,主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可以认定担保人存在过错。
       (三)若担保人系债务人的股东,可以认定为明知债务人签署的主合同无效,仍为债务人的主合同提供担保,存在过错。
       (四)主合同签署在前,担保合同签署在后,在主合同的性质及效力有待司法审查方能确定时,不能推定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而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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