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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人社部最高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解读

发布人:中山律师网     发布时间:2023-08-16
吴崇岳  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
 
       2022年2月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以下称《意见(一)》),《意见(一)》主要是逐步规范裁审程序衔接、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对于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现作简要解读。
 
       一、在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劳动纠纷调解协议,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仲裁审查,也可以申请司法确认。
如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经仲裁审查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依法就协议内容中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事项申请仲裁。一般情况下,法院不直接受理,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经过支付令程序、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特定争议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不予确认的)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二、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工作过失导致经济损失的,应先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等),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为由,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
 
       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可以再次申请仲裁,但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结合前面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应要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出具调解书。否则,如果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一方未能履行和解协议的,则一般要重新申请仲裁。
 
       四、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直接依法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另外,还明确了在辩论终结前,劳动者可以将经济补偿请求更改为赔偿金。
 
       五、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认可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依法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提交仲裁中未提交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当事人包括律师,要更重视仲裁程序了,不能仲裁走过场,主要寄希望于法院了。仲裁阶段的举证质证行为,对于法院审理阶段都会产生影响。
 
       六、涉及到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不能适用自认。
也就是说,即使双方都认可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法院也要审查,根据相关证据予以确认,不能仅凭当事人的自认。这样规定,是预防双方恶意串通骗取社保待遇,或者利用劳动报酬优先分配权的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六、明确和扩大了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
《意见(一)》第十条规定,下列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是终局裁决(裁决事项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是非终局裁决):
(一)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或者病假工资;
(三)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四)工伤医疗费;
(五)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七)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八)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九)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十)其他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七、对仲裁委员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终局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应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予以撤销。
 
       八、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九、劳动者不能要求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再次明确了二倍工资最多支持十一个月的,对于超过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持第二倍工资。
 
       十、单位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作者简介】
吴崇岳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3380891378,系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山律师(中山律师网http://www.zslawyer.cn)。
吴崇岳律师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商事法律方面的有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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