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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打工仔贪小利为他人企业持牌,卷入诈骗漩涡被

发布人:中山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9-11-20

打工仔贪小利为他人企业持牌,

卷入诈骗漩涡被判刑有期四年

 

作者饶宇鹏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359084180107602211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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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案件发生在著名的世界--灯都中山市古镇镇。作为世界最大的灯饰生产加工集散地,古镇充满了各种商业机会及诱惑,同时在繁华的背后也充满人性的贪婪及罪恶。一个年仅二十岁的打工仔李晓鹏(化名)怀揣着美好的梦想从广西来到了中山市古镇镇,像其他千千万万的打工仔一样,走上了一条新的道路。因为他工作不够努力,打了三四年工生活还是没有什么改变。正在这时,他遇见了从此改变其命运的人,他的广西老乡,一个在古镇混迹多年的人张强(化名)。张强对李晓鹏说准备投资开一家灯饰厂,但因为以前开厂欠了别人很多钱,不能用自己名字去办营业执照。希望能用李晓鹏的名义去办理营业执照,所有投资由自己出,李晓鹏不用出一分钱,并拥有10%股份。李晓鹏正对自己的现状不满意,加上他的父亲患了重病,急需用钱,于是不假思索就答应了。2012年年初,两人便租赁厂房、办理执照、招聘工人热火朝天的干了起来。

不久张强拉了一个本地人陈泰加入,担任经理,负责工厂的全面管理,张强自己担任销售经理,负责产品销售,李晓鹏担任后勤主管,负责工厂后勤。三人均使用了假名。在日常经营中,主要由陈泰出面采购配件回来进行加工成成品,然后由张强进行转运销售。开始采购量较小,也能及时付款。在取得了供货商信任后,他们便加大了采购量,并开始拖欠货款。后来在供货商不断追讨的情况下,便由李晓鹏以企业主的名义在银行开设支票账户,开具空头支票后交张强用于向供货商支付货款。到了同年5月底,共拖欠供货商货款一百三十几万元,他们实在无法支撑下去了,三人便弃厂逃逸。李晓鹏在逃逸工程中被供货商发现他就是营业执照的持牌人,便将他控制后报警以至东窗事发。三个月后,公安机关在江门将陈泰抓获归案。张强至今在逃。

 

【法院判决】

本案由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2012年始,被告人陈泰伙同李晓鹏、张强(另案处理)预谋诈骗作案后,由陈泰担任张强出资设立的中山市古镇穗邦灯饰加工厂的经理,并实际经营该厂。20123月至5月,被告人陈泰伙同张强等人以与被害人商定口头合同及部分履行合同等方式,诱骗被害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并以各种借口拖欠被害人的货款,被告人李晓鹏则在明知该厂没有履约意愿及供货商向陈泰催要货款的情况下,到中山市农村信用社、中国银行古镇支行及中国工行古镇支行开立该厂账户及购买支票,并在明知上述账户没有足额资金的情况下,开具上述支票后交被告人陈泰用于向被害人支付货款。后上述支票因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而被退票。20125月底,被告人陈泰伙同李晓鹏、张强等人弃厂逃匿,共骗得价值人民币1309560.79元的货物及劳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晓鹏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晓鹏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晓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而被告人陈泰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律师提醒】

本案给大家的启示是,人们尤其是年轻人都希望自己的生活过得更好一些,但幸福生活要靠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勤劳的双手去创造,不能总指望不劳而获、一夜暴富,从而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企业为规避法律责任借用他人名义注册营业执照,并许以一定好处费。作为被借用人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首先,因为违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规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其次,因企业的债务问题作为法律上的经营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企业从事犯罪活动(如合同诈骗、非法经营),作为法律上的经营者很可能受到刑事制裁,陷入牢狱之灾。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广东省数额标准:

关于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以5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湛江、茂名、惠州、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以4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4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巨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关于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单位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数额在50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数额巨大"3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作者简介】

饶宇鹏律师(执业证号:14420200210365217),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工作电话:13590841801QQ2257830010,饶宇鹏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十多年,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办理刑事案件,民事侵权案件,经办的案子均取得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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